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爬虫普法栏目年度大戏:电诈+偷越国境,涉案2亿,9人被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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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案情回溯

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郑某、张某甲等9人犯诈骗罪、偷越国(边)境罪一案,于2025年7月24日以江检刑诉〔2025〕182号起诉书向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信息的简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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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蒋某甲曾因犯故意杀人罪、强奸罪,于2002年10月25日被贵州省关岭布依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犯罪时为未成年)。

一、诈骗犯罪集团组建经过

2019年,犯罪分子林某伙同在逃的刘某甲(绰号灯哥)与王某甲(绰号标总)等人到老挝金三角金木棉经济特区考察业务,考察后认为在当地搞电信网络诈骗大有可为,便决定组建自己的电诈公司。其中灯哥、标总等人负责出资,林某负责拉人头。

期间林某将其认识的**“代理”**(专门从事拉拢、介绍他人到诈骗窝点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的人员,简称代理)皮皮介绍给了灯哥、标总。

2019年9月左右“皮皮”带领其代理线下的同案团伙加入该诈骗组织。至此,诈骗集团已然初具雏形。

一方面,诈骗团伙对内采用小组相互竞争,提供内部晋升渠道,将诈骗能力强、诈骗业绩高的组员、组长、小主管等予以提拔,说白点就是你骗人厉害,业绩做的好,就让你自己单独组建一个小公司,自己当小老板;另一方面对外通过出资入股、整体收购等方式吸收其它小型诈骗公司。

通过这些方式,该诈骗集团又先后孵化成立了一系列的诈骗公司,环环相扣,你中有我,我中有你。

这些各诈骗公司普遍采用以虚拟货币投资诈骗为主、刷单诈骗等为辅的作案手法,彼此间在运营模式、话术技巧等方面相互借鉴、协同配合,并共享安保、财务、翻译、客服后台等支持体系,人员可在公司间灵活调配。由此逐步在金三角地区发展为一个人员众多、层级严密、分工精细、核心成员相对固定的跨境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集团(以下简称“泰和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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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孤注一掷》剧照,与文中案例无关)

二、诈骗集团的组织架构及分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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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诈骗集团的规章制度、奖惩机制

泰和某甲自上而下,所有成员都不允许使用真实姓名,要用绰号(新成员自进入起即被要求自己取一个绰号);

  • 成员之间不得过问对方住址、家庭情况等个人隐私;

  • 员工不得在不同公司之间串门,除就餐、娱乐区、工作区外,普通组员不得前往其它楼层;

  • 不得用某公司提供的账号接收被害人的转账;

  • 上班期间不能聊天、睡觉,不允许打架、吸毒等;

  • 每天必须完成相应的指标,包括加好友人数、聊天程度等;

  • 员工出入须请假,并由相关的管理人员带领出入。

要是敢违法集团规章制度,那可就有你的好果汁儿吃了。集团安保部门、管理人员将通过对其公开殴打、体罚、罚款等方式予以惩戒。对于未完成目标任务的成员,将由组长决定对其罚款、体罚、训诫等。

总之就是,完不成业绩就挨打,违反纪律就狠狠的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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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影《孤注一掷》剧照,与文中案例无关)

为刺激犯罪收益,该诈骗集团建立了一套按层级递进的非法提成机制:

  • 键盘手:每月基本工资5800/6800元,另外按个人诈骗得手金额按比例提成;

  • 组长:在基本工资基础上,按所辖小组全体成员诈骗总额计提奖金;

  • 主管:根据所管理部门的整体诈骗业绩按比例获取提成;

  • 代理:根据其所介绍人员诈骗成功的金额按照比例提成。

四、诈骗集团的诈骗手法

诈骗集团首先让“键盘手”注册境内外交友聊天软件,包装成成“成功人士”,与受害人建立信任后,以虚假盈利截图引诱其在犯罪团伙控制的虚假平台进行“投资”或参与刷单。(这里提醒一下大家,凡是遇到喜欢在群里晒车晒表晒收益截图的人,都尽量离远点,不论真假,这种都不是啥正经人。)

要是受害人了解虚拟币,则引导其购买后转入团伙控制的钱包;要是不熟悉,就直接提供银行账户收款。受害人转账后,“后台客服”会对应调整其平台账户金额,制造充值成功的假象。随后,团伙会通过账面盈利和允许小额提现诱导受害人追加投入。待确认无进一步榨取价值后,便以**“升级会员”、“账户安全”或“缴税”**等理由冻结提现,完成诈骗。在诈骗过程中,团伙还会刻意收集受害人证件及位置信息。

所有“后台客服”由一名“客服主管”统一管理,其负责提供收款账户和虚拟钱包,并要求每日将诈骗资金转入指定账户,以切断资金与犯罪集团的直接关联。

五、诈骗集团的犯罪事实

上文所提及的被告人,基本都是在2020年前后或主动或被动地通过招聘信息/亲朋邀约,出境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的。彼时的境外电诈团伙已经猖獗到了无法无天的地步,严重危害到了我国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那些国外高薪招厨师、司机、安保、客服的基本上都是招过去搞电诈的)

所以从2021年起,我们国内的公安机关开始开展滞留境外涉诈人员专项劝返行动,通过户籍地派出所对涉诈人员家属进行“点对点”劝导,发布公开劝返通告,设定回国期限。司法机关明确表示:对主动回国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人员依法从宽处理。

上述的9名被告人,也均是在21-22年期间回国投案。结合他们的国内轨迹,扣除合理路途和疫情隔离时间,这些人滞留金三角诈骗窝点实施诈骗行为的时间在半年至两年不等。

看到这里,有读者朋友就要问了:K哥K哥,不是说好的爬虫普法栏目吗?怎么犯罪嫌疑人都抓获了,也没看到有爬虫什么事儿啊?

别急,接着往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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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部分被告人辨认出的涉诈网站,中江县公安局向为涉诈网站提供内嵌客服功能的成都某公司调取了涉诈网站购买客服服务功能的注册手机、注册身份证等信息,并根据同一个注册登记信息关联出多个涉诈网站。

由于涉及海量的关联人与犯罪信息,调查与取证的工作十分繁琐。所以中江县公安局利用爬虫技术调取整理了这些涉诈网站的历史“客服聊天记录”,再爬取出了原始数据中被害人身份证照片(被害人被骗过程中会被以注册会员或升级会员为由上传身份证、护照等照片)、用于接受被害人转账的涉案一级卡等信息。(全体起立,为爬虫点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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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进行精细化筛查后进行案件核查,核查出涉诈关联案件486件,另外通过将本案被告人以及其它同案犯辨认出的在诈骗集团期间使用的涉诈网站、通过技术手段确认的涉诈网站在国家反诈平台上检索,核查出涉诈关联案件23件;以上共计核查出509件与本案相关的涉诈案件,涉案总金额约人民币2亿余元。

虽然每名被告人的具体诈骗金额无法得知,但毫无疑问的是,他们对数不清的国内的同胞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经济损失与心理伤害!

02.判决情况

公诉机关认为,九名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集团,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具有其他严重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名被告人均对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辩护人对指控的指控的事实、罪名均无异议。提出各被告人分别具有认罪认罚、自首、主动退赃、从犯、初犯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请法庭在量刑上充分考虑。

法院认为,被告人郑某、张某甲、蒋某甲、陈某甲、张某乙、汤某、彭某甲、陈某乙、陈某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实施电信网络诈骗,虽被告人及所在犯罪集团犯罪数额难以查证,但被告人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均达30日以上,属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构成诈骗罪。被告人彭某甲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以结伙的方式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构成偷越国(边)境罪。

九名被告人参加境外诈骗犯罪集团,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应酌情从重处罚。但九名被告人参与诈骗犯罪集团时间相对较短,层级较低,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各被告人的地位作用、参与时间、获利情况等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人身危害性、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态度等予以量刑。综合全案,决定对各被告人减轻处罚。九名被告人犯罪情节相对较轻,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决定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郑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被告人蒋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三、被告人张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四、被告人陈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五、被告人张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六、被告人彭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偷越国(边)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七、被告人陈某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八、被告人汤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九、被告人陈某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十、对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12.3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对于判决结果,大家觉得如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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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K言K语

近年来,我国对于电信诈骗的打击可谓是重拳出击不遗余力,2025年公安机关侦破的有关案件高达25.8万起,前阵子缅北白家犯罪集团案的四名主犯也均被依法执行死刑。尽管很难做到绝对的根除,但我希望终有一天,天下无骗!

另外通过这次的普法案例,相信大家也看到的爬虫技术所展现出来的积极意义,咱们的公安部门都在运用爬虫技术侦破案件,以后可不能爬虫污名化了。技术确实是个好技术,坏的从来都只是那些心术不正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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