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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不传参,岂不是用占位符声明方式最好,为何要第二种方式呢?

如果不传参,岂不是用占位符声明方式最好,为何要第二种方式(声明类然后继承的方式)呢?什么时候必须用第二种方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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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位符用则有,不用则无,

继承有父级才行,父级改动全局动(风险)

变量混合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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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队协作中,难免别人会先定义样式,然后自己要使用但是吧之前写的不能完全满足你的需求,此时,就可以先继承人家写的,然后再定义自己的,这样就避免的重复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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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认为不传参的情况下就应该使用占位符,声明类再继承唯一的合理用法就是:

确实有.mt这个元素,并且该元素的所有样式都能被复用,这个条件就已经很有局限性了

然后如果.mt要求有所变动,那么继承过去的全都改变了,黏连性太强了。

.mt{
  margin-top: 5px;  
}

.block {
  @extend .mt;

  span {
    display:block;
    @extend .mt;
  }
}

.header {
  color: orange;
  @extend .mt;

  span{
    display:block;
    @extend .m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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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zmc1903150733

同感!
2017-03-15 回复 有任何疑惑可以回复我~

第二种方式可以使用已经存在的类来直接继承引用。这个类是被编译的。占位符声明,需要重新声明一个&class,这个声明也有好处,就是没有被引用的时候,是不会被编译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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